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量:1571
周先生(化名)为A集团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集团因需资金周转,向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xx万元。B公司、周先生及周先生的配偶赵女士(化名)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时A集团以公司的一项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
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障公司权益,提出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A集团、B公司、周先生及赵女士同意了该提议。
于是各方一起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员审核了提交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如A集团未按期还款,且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直接向高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二、哪些债权文书可以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二)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哪些债权文书不能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借款合同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借款合同文本。
2、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金融主管部门:金融许可证等。
3、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单方书面承诺书。
(二)保证合同、保函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提供担保的相关决议。
4、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5、保证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6、保证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保证合同、保函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保证合同、保函文本。
须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11 条规定,办理保证行为公证,自然人应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相关会议决议。
4、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5、融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备注:公证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1、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2、其他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须知:有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嫌疑的债权文书和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文书,不予受理。
本文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4、《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
5、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