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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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公证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量:6386

公证事项

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未婚、结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包括:已婚公证、离婚公证。结/离婚证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证予以证明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证件取得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已婚、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结婚证;

(4)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5)其他与婚姻状况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结婚证彩色照片(合照)(备注:办理《结婚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加急情况2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备注

(1)此公证事项可由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代为申请办理(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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