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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量:3816

公证事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向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离婚财产约定协议书(本处可代为拟定);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备注

(1)此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并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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