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量:4703
公证事项 |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在离婚后对财产达成的分割条款或者因变更原离婚协议内容而达成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 |
受理条件 |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应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申请材料 |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 (2)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加盖印鉴的《离婚协议书》; (3)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离婚财产补充约定协议书(本处可代为拟定); (5)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
备注 |
(1)此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并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