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26 浏览量:1750
买卖房屋、订立遗嘱、委托……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习惯去公证处做个公证,这样心里就踏实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人甘愿冒着法律风险冒充他人办理公证。为此,高新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假冒当事人办理公证属欺诈行为,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双胞胎兄弟,其中一位在异地工作,一位随父母在本市生活。父母打算为在异地工作的哥哥购置一套房产,但由于工作原因哥哥无法请假回来办理购房贷款相关公证手续。父母想借弟弟与哥哥长相相似为由,让弟弟顶替哥哥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但经验丰富的公证员通过谈话询问、人像识别系统、身份查验等技术手段识破了骗证伎俩,直接拒绝为其公证办理。
随着公证在群众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民、商事公证已成为法治社会中常见的法律辅助工具。在此,高新公证处提醒广大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合法、合规、严谨对待公证办理,如执意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意图骗取公证书将会严重影响个人信誉,相关行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严重者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一、《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