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8 浏览量:146
最近,李先生(化名)发现前女友在网上发布了一些关于他的不实内容,给他的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李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打算对这些不实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以便后续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前女友的责任。
于是,李先生来到了高新公证处,向公证员详细说明了情况。公证员了解相关情况后,受理了李先生的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申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李先生对这些不实内容进行了截屏和录屏操作。公证员仔细核对了每一处细节,确保所保全的证据真实、完整、准确。整个过程中,公证员详细记录了操作步骤和时间,随后为李先生出具了公证书。
一、什么是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属于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二、为什么要办理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
在类似上述李先生这样的案例中,前女友发布的不实内容可能会被删除或修改,导致证据灭失。而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可以将这些内容固定下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办理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办理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需要: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电子数据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四、拿到公证书后怎么做?
拿到保全其他电子数据公证书后,李先生可以尝试与前女友协商,要求其删除不实内容、公开道歉等,并赔偿由此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李先生还可以凭借这份公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在诉讼过程中,这份经过公证的证据将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提供有力支持。
五、相关法律条文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