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19 浏览量:228
几年前,甲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A商业银行借款xx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因经营不善,甲商贸有限公司暂时无法清偿全部借款。甲商贸有限公司与A商业银行协商达成《借款展期协议》,王先生(化名)、周女士(化名)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为保障银行权益,A商业银行提出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展期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甲商贸有限公司、王先生、周女士均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于是各方一起来到高新公证处,根据公证员审核,《借款展期协议》属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员为其办理了赋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甲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且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A商业银行可直接向高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二、办理赋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办理赋予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要:
(一)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自然人当事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相关会议决议。
(四)若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等。
(五)融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哪些债权文书不能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