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量:923
最近王奶奶(化名)和她的配偶邓爷爷(化名)打算将名下的三处不动产都赠送给女儿小燕(化名)。
三处不动产及小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三处不动产均属于邓爷爷和王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邓爷爷和王奶奶打算把不动产单独赠送给女儿小燕(小燕已婚),不作为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其中一套不动产要无偿提供给邓爷爷和王奶奶居住,居住期限至两位老人均百年之后为止。
于是邓爷爷、王奶奶和小燕三人共同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高新公证处公证员根据邓爷爷和王奶奶的意愿拟定了《赠与合同》,同时小燕也表示接受父母的赠与及附加条件,双方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赠与合同》,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一、什么是赠与公证?
根据关于印发《赠与公证细则》的通知(1992年1月24日 司发通〔1992〕008号)文件:
(一)第二条: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第三条: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三)第四条: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二、办理赠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办理赠与公证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五)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