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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知识丨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四)

发布日期:2024-04-23     浏览量:1015

      去年,李奶奶(化名)的儿子王先生(化名)去世了,留有一套房产和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及利息。王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王先生的父亲很多年前就已经去世了,李奶奶和女儿一起在老家生活。

      李奶奶考虑到儿子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的生活保障,打算放弃继承该房产和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及利息。

      因此,李奶奶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公证员根据相关程序受理了该申请,为李奶奶出具了公证书。

      一、什么是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继承活动中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什么时候可以放弃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三、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放弃继承权声明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五)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在以前的文章中小编也为大家介绍过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大家可以查阅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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