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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知识丨从您的人生每个阶段来认识公证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量:62

关于公证,你了解多少?公证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出生、求学、工作、婚姻……人生的每个阶段可能都会涉及到公证,现在小编就来为大家捋一捋。

幼年、少年可能涉及的公证

1、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出生于中国领域内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主要用于办理移民、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出国谋职、继承财产等。

2、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与其他关系人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相互之间关系的真实性的活动。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出国留学、继承财产等。

3、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对于前往国外留学、参加夏令营等活动的未成年子女,家长不能一同前往的,暂时难以履行监护职责,而将子女交由在国外的亲属、朋友或学校老师等相关人员代为监护的,可以办理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公证。

成年可能涉及的公证

1、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对在读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主要用于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出国探亲、出国求职等。

2、有(无)犯罪记录公证

对自然人是/否受刑事处分予以证明,主要用于办理移民、出国探亲、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出国求职等。

3、委托公证

受托人凭借委托公证书即可代理委托人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节约委托人的时间和成本。主要用于委托买卖房屋、委托抵押或出租、委托代办银行借贷款、委托办理保险理赔、委托设立公司、委托行使董事权等。

4、证书(执照)公证

证书(执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持有的由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如婚姻登记处、学校、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如结婚证、毕业证书、营业执照、驾驶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主要用于出国旅游、出国留学、出国探亲、出国谋职等。

5、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或者制作人所盖的印鉴的真实性的活动。主要用于授权委托书、未婚声明、《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等。

6、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证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未婚、结婚、夫妻、未再婚、离婚及丧偶)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主要用于继承、在国外办理结婚、到国外定居、出国留学等。

中年可能涉及的公证

1、合同/协议类公证

公证机关指导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使合同真实、合法、完善,并促使签约各方认真履行合同,预防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用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贷款合同、离婚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等。

2、知识产权公证

对申请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设立、流转、救济等权利和行为的真实合法性予以证明。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赋强”公证能够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

需要注意现在借款合同和融资合同比较例外,只能是金融机构或者是持有金融牌照机构签署的才能办理“赋强”公证。(具体参照以下三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4、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可有效防止证据的灭失,为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及时解决纠纷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5、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归属问题达成协议,可预防家事纠纷,有利于稳定夫妻关系。

6、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

如公司章程、文本相符、译文相符等公证,主要用于办理境外事务。

晚年可能涉及的公证

1、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公证能够保证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意外灭失的风险。

2、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定继承权公证能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厘清法律关系,维护家庭和睦。

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就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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