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7
公证事项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向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离婚财产约定协议书(本处可代为拟定);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此公证需协议双方共同申请并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