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量:738
赵女士(化名)有一处商铺出租给了一家银行使用。最近,赵女士因为手上资金有些紧张,想要把这个商铺出售了。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但是赵女士还是担心日后该商铺租赁期间的买卖出现争议,于是来到高新公证处咨询相关事宜。
高新公证处的公证员告诉赵女士: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可以通过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来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这样能够保证商铺的出售顺利进行。于是,赵女士决定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来证明对承租银行邮寄《出售租赁房屋通知书》的行为及过程。
一、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需要: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拟送达文书(标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