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机构动态 通知公告 选房摇号公示 行业资讯

公证小知识丨接受遗赠公证

发布日期:2023-08-29     浏览量:1103

       近期,小明(化名)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公证,接受姑姑黄女士(化名)遗赠的房产。

       事情是这样的,黄女士生前留有遗嘱公证书,上面明确表示房产留给小明。黄女士过世后现只有一个妹妹在世。高新公证处公证员与黄女士妹妹核实了黄女士的家庭情况和遗赠情况,黄女士妹妹也对黄女士的遗赠无异议并签署了声明书。

       公证员在严格审查了黄女士的家庭情况并告知小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小明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公证员依法为小明出具了接受遗赠公证书,小明顺利取得黄女士名下房产及相关权益。

一、办理接受遗赠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接受遗赠需要提供:

1、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 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境外人士除外】。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

4、有效遗赠书或遗赠公证书。

5、财产权利凭证(房产证、土地证、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上一条:公证小知识丨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下一条:遗嘱公证丨把财产留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