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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为您的权益铸保障

发布日期:2021-11-18     浏览量:1991

       有人在网络平台污蔑你怎么办?想要去法院起诉,发布者又将污蔑性言论删除了,没有证据怎么办?个人信息被人在网络非法发布怎么办?

       近日,张女士(化名)走进高新公证处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针对她带有污蔑、诽谤性质的言论,很多认识她的朋友都看见了,对她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且该文章发布者之前也发布过类似言论,但是当张女士准备进行采集证据时,该文章发布者已将相关内容删除。这次,张女士担心文章发布者再次删除相关文章内容,为了及时固定证据,她立即前往高新公证处,希望在第一时间通过公证进行证据保全。高新公证处工作人员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即时将相关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解决了当事人燃眉之急,为当事人后续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某音、某书、某博等网络平台受众面广,在方便大家获取信息的同时,也由于传播速度极快,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侵权违法行为,相关网络证据易灭失、难举证,让当事人维权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件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但网络平台发布的内容,要形成被法院采纳的证据,不是随便截几张图就可以。法院对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内容、方式都有严格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人并不熟悉具体的操作步骤,极易导致提供的证据不被法院接受。

       公证证据保全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通过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针对网上侵权类的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快速、高效摆脱获取网络证据无从下手的困境。

       互联网作为当代信息交流平台,是人们重要的学习、交流和娱乐场所。高新公证处提醒,在使用网络平台时,尊重个人信息权,使用文明网络用语,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网络秩序。在遭受网络侵权时,及时通过合法渠道及时获得相关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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