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15 浏览量:151
甲公司为合法履行A项目竣工事宜的公示义务,委托代理人李先生(化名)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对甲公司张贴《公示》、《公告》、《竣工测绘图》等有关文件的行为进行其他保全行为公证。
受理甲公司的申请后,公证员审核了提交的相关材料。经过公证人员现场查验,确定在公示期间,《公示》、《公告》、《竣工测绘图》一直公示于A项目现场的墙上,均张贴完整,文字、图案清晰,没有污损、不完整而影响正常阅读的情形。之后公证员为甲公司出具了公证书。
一、什么是其他保全行为公证?
其他保全行为公证属于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二、办理其他保全行为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相关法律条文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七点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