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08 浏览量:1319
一、什么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追偿债款、物品等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无疑义的,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哪些债权文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
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具备哪些要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五、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所需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债权文书;
3、债权文书设定担保的,提供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或其他设定的担保文书及担保物的权属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