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量:5285
公证事项 |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放弃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
受理条件 |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应向放弃继承权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行为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等);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等); (5)其他与放弃继承权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
备注 |
(1)此公证需放弃继承人本人亲自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