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机构动态 通知公告 选房摇号公示 行业资讯

公证小知识丨财产赠与合同公证

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量:1041

       老王(化名)夫妻有一个独女小王(化名),两人生活没什么经济压力,女儿也已经结婚。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女儿虽然结婚,老王夫妻仍挂念女儿以后的生活,想尽力给女儿一些支持,让女儿的生活更有保障,也能抵御风险。

       老王与老伴商量后,计划赠与小王一笔现金,用于购买不动产。老两口又担心,万一将来女儿的婚姻出问题,这笔现金会不会“说不清楚”,被当做夫妻共有财产被分割,那给女儿的保障就落空了。

于是,老王夫妻来到公证处,并告诉公证员两人想办理财产赠与合同公证。在财产赠与合同中明确提出这笔钱只是给小王一个人的,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保证现金按照老王夫妻的意愿处置,增加一项赠与条件:小王受赠的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名义购买老王夫妻指定的三处商铺以及支付购买商铺产生的一些相关费用。小王表示充分理解父母的心意,自愿接受赠与并接受赠与所附的条件。通过公证,化解了老王夫妻的担忧。

一、什么是财产赠与合同?

“财产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财产赠与合同相关知识:

(一)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对受赠人附义务,也可以对赠与合同附条件或者期限。

(三)如果受赠人的真实意思是将是将所赠与的财产赠与给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赠与人应当明确地将“所赠与的财产仅作为受赠人个人财产,不作为受赠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写入赠与合同。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上一条:保全证据公证丨您身边的维权“利器” 下一条:拼搏奋斗,勇往直前丨高新公证处参加“爱成都·迎大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