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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知识丨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二)

发布日期:2023-04-21     浏览量:873

       在被继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继承权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近期,高新公证处就办理了一件关于兄弟姐妹放弃被继承人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当事人覃女士(化名)来到公证处表示要放弃她的妹妹小覃女士(化名)的遗产继承权。

       事情是这样的:覃女士的妹妹小覃女士因病于2008年5月7日去世了,她名下有一处房产,小覃女士去世时并没有留下遗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覃女士的这处房产应当由小覃女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

       其中,小覃女士的父亲和丈夫都已经先于小覃女士去世了,小覃女士的这处房产应当由她的母亲张婆婆(化名)和一双儿女共同继承。张婆婆已经年迈,一直没有和小覃女士的儿女办理该处房产的继承事宜。

       直到2023年1月28日,张婆婆去世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张婆婆对小覃女士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了张婆婆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

       就这样,覃女士作为张婆婆的女儿便拥有了妹妹小覃女士这处房产的继承权,即转继承权。
覃女士经过慎重考虑,认为房产是小覃女士一生辛勤工作取得的财产,小覃女士去世后小覃女士的一双子女代替小覃女士对张婆婆进行了赡养,小覃女士留下的遗产中应当由母亲张婆婆继承的部分给小覃女士的一双儿女继承更合适,所以覃女士决定放弃转继承的权利,并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Part  01:什么是转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Part  02: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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