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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我想请你来照顾.......

发布日期:2022-08-10     浏览量:1170

       吴老先生(化名)一生无儿无女,也未婚。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吴先生开始担心自己老年生活无人照料,财产无人管理。

       吴老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告诉公证员他的担忧,希望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以指定一个人作为他的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并享有监护权利。

       经公证员了解,吴老先生的侄儿一直照顾他生活起居,吴老先生非常信任小吴(化名),侄儿也愿意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吴先生决定由小吴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小吴照料自己。

       因而在与小吴商量并征得其同意后,吴先生与小吴一起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啥是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他们比法定监护人还优先

       民法典在确定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适用顺序上,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优先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指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显然把意定监护放在法定监护之前,也体现意定监护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监护。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意定监护是一种事先监护,被监护人在自己尚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清晰真实的意思表示之时即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商定在自己完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全权负责自己的人身、财产权益。早早地选定、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可以让被监护人未雨绸缪,避免日后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后,侵害自己的各项权益。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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