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16 浏览量:3621
您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吗?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您了解多少呢?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明确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减少夫妻间因财产、债务发生的矛盾契机。接下来,让小编带你来看看吧。
【以案说法】近日,李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高新公证处,向公证员阐述了二人的情况:李某某与张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想于近期办理结婚登记,但因财产问题产生了顾虑。原来李某某与张某某二人都是企业家,名下都有很多财产,二人想在结婚后仍然分清楚各自的财产,不想发生财产共有。高新公证处公证员与二人耐心交谈,在仔细听取二人情况后。建议李某某与张某某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在提交相关材料后,李某某与张某某顺利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解决了二人的小顾虑。拿到公证书后,李某某与张某某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即公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广义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财产及债务等达成协议,协议在双方登记结婚后生效。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及债务等达成协议。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好处有哪些?
1、明确财产权属。婚姻关系本来是男女双方基于长久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关系,然而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当今社会,许多夫妻也会担心因离婚而导致财产方面的纠纷,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许多人的婚前房产往往是由父母亲出资,由此担忧也在情理之中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于哪些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哪些财产归属于夫妻一方做出了列举描述,实践中难免存在因财产发生混同或难以举证等原因而导致纠纷。因此,通过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方式明确财产归属,可以预防个人财产今后产生“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
2、明确债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夫妻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协议对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在一方对外举债时应当告知第三人。
3、增强协议效力,保障协议履行(最重要的好处)。许多人可能会问,法律并没有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定要做公证,夫妻之间私下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不是也具有同样的效力呢?在此,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二者确有不同,特别是在夫妻一方赠与房屋给另一方的情况下。
一方面,从证据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话,法院会直接采信。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有效预防协议一方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是啥规定呢,这是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换句话说,上述两条规定综合起来的意思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双方共有的,在房产过户之前,房产所有乙方可以反悔。在实际中,许多房屋是按揭购买的,根据现行政策,在贷款结清解除抵押前,不动产中心不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增加夫妻另一方为共有人,除非取得银行的同意。但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经过公证的话,即使房屋没有过户,协议一方也不能单方面撤销赠与。因此,在 这种情况下,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就比私下签署的协议更加有法律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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