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5 浏览量: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5年1月15日发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聚焦重婚效力,同居财产纠纷,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些重点问题。
一、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立场
《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夫妻间给予房产,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请见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