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17 浏览量:294
张女士(化名)持有A公司股份,现计划把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进行转让。张女士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亲自办理股权转让事项,打算委托自己的妹妹为代理人,以张女士的名义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经过公证员了解,张女士已婚,于是让张女士提供了丈夫对于转让股份事宜表示知情并同意的承诺书。随后公证员依据相关规定对张女士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为其办理了股权委托公证。
一、什么是委托、委托书?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委托是委托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书也可称作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代理人)所做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二、办理股权委托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一)自然人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必要时可核对户口簿。
(二)自然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声明。
(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处置股权的相关决议(如有)。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委托书文本(可申请公证员代书)。
(六)涉及转委托的,应提交原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七)股权凭证,如: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持股证明,其它可以证明股权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八)委托事项相关材料。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主要证明材料来源:
(一)证券交易登记机构:股权证、出资证明书、持股证明。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证明、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34页: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比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二)《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