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12 浏览量:273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在建项目A,甲公司为避免日后因交付标准问题产生纠纷,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对A项目的样板间现状、文字说明、温馨提示等进行保全现状公证。
受理上述申请后,公证员认真审核了甲公司提供的材料,随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两位人员同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女士(化名)前往A项目实体样板间区域。由公证员对样板间外部及内部的精装配置表、户型图介绍、温馨提示、文字说明、样板间现状等分别进行了现状保全,之后根据相关规则为甲公司出具了公证书。
一、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保全现状公证属于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二、办理保全现状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保全现场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勘验、检测等的,提交该专业机构和人士的主体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资格。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7点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