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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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公证

发布日期:2018-05-17     浏览量:4320

公证事项

住所公证(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的活动。)

受理条件

办理住所公证,应向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住所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自有房产的房产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居住证(一年以上)及房屋租赁合同;

(4)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出证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加急情况2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

1、全国各省公证处的公证费用不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除公证费以外,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有: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副本费等。

3、公证书翻译费、文书翻译费价格根据您需要翻译的语种有所差异。

4、副本费根据您所需的公证书副本份数收取,每增加1本副本收取1份副本费。

备注

(1)此公证事项可由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代为申请办理(需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2)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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