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量:258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助老护老”的行动方案,在重阳节来临之际,高新公证处将举办公证“敬老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在活动期间,年满60周岁且经评测符合遗嘱公证办理要求的老年人,可享受我处提供的免费遗嘱公证服务。
活动详情
1.预约登记
2024年9月23日——2024年10月10日期间,年满60周岁(1964年10月11日即重阳节当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可以在工作日通过电话预约登记,预约电话:028-85188148。
2.测评预约
工作人员根据预约情况与老人联系,并对老人遗嘱需求进行初步测评。
3.办理公证
4.发放礼品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工作日,前来高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老人可领取敬老小礼品1份,限量100份,先到先得。
公证小贴士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