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量:231
李先生(化名)几年前在沈阳市登记离婚,最近办理事务时发现离婚证遗失了。李先生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亲自前往沈阳办理补办离婚证。李先生和母亲周女士(化名)商量,请周女士帮忙去一趟沈阳,代李先生办理离婚证补办。
李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一般事务性委托公证,委托周女士代李先生前往沈阳市办理补办离婚证及领取离婚证等相关事宜,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代拟了一份的委托书,李先生在委托书上签字、按捺手印,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一、办理一般事务性委托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 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什么事项不能办理委托公证?
根据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三、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