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16 浏览量:2074
李女士(化名)在老家有一套房产,现李女士的父母在居住,由于她工作生活长期都在成都,所以李女士打算将老家的房子卖掉让父母来成都和她一起生活。
但是因为工作繁忙李女士没有时间回老家亲自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过户等事情。于是,李女士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了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委托她的父亲代为办理上述手续。
一、什么是委托、委托书?
根据《公证员办证参考》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编(法律出版社):
委托是委托人授予他人代理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书也可称作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被代理人)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代理人)所做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
二、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什么事项不能办理委托公证?
根据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