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量:630
许女士(化名)和钟先生(化名)之前与甲投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许女士和钟先生分别出借200万元给甲投资公司,现许女士和钟先生两人与王先生(化名)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许女士和钟先生将对甲投资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王先生。
许女士和钟先生准备向甲投资公司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对债权转让事宜进行通知。为避免纠纷,许女士和钟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
通过保全送达行为公证来证明对甲投资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及过程,既帮许女士和钟先生证明了确有邮寄的行为及邮寄的过程,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等具体信息,为许女士和钟先生已履行告知义务留存了证据。
一、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办理保全送达行为公证需要: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当事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拟送达文书(标的)来源证明或权利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