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19 浏览量:862
最近,小编私信收到关于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的签名(印鉴)公证的咨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个公证。
李先生(化名)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了商业保险,上周李先生的机动车与张先生(化名)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发生后,李先生马上联系了交警和保险公司,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先生负主要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为李先生进行了机动车定损,出具了保险单。
之后李先生对机动车进行了维修,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维修费。
后续李先生将机动车理赔维修费的保险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张先生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因此李先生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了《权益转让书》的签名(印鉴)公证。
一、办理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办理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需要:
(一)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三)需要签名(印鉴)的文书。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