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量:530
最近张女士(化名)查出严重身体疾病,想通过遗嘱公证的方式提前处理好自己的财产,于是来到高新公证处咨询相关事宜。
我处公证员和张女士详细沟通后,了解到张女士的情况如下:
一、张女士的配偶和父母都有收入来源,想在婚姻存续期间,把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单独留给儿子一人所有;
二、考虑到儿子未成年,如果儿子未来结婚这部分财产也不作为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高新公证处公证员仔细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张女士的意愿办理了遗嘱公证。
一、办理遗嘱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办理处分财产的遗嘱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四)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遗嘱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遗嘱法律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公证书遗嘱、在危机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书遗嘱外,都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