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10 浏览量:840
前段时间,张女士(化名)购买了一辆汽车,交车后发现相关技术实际使用体验与当初购买时汽车所宣传的存在较大差距。张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算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便依法维权。为此,张女士来到高新公证处咨询。
据张女士说该汽车在百度、抖音、微博上曾发布过多篇相关技术的宣传文章,张女士正是被文章中展示的技术宣传所吸引才决定买车。张女士担心该汽车销售商删除这些宣传文章后不能有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面对张女士的担忧,高新公证处公证员告诉她,可以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涉及该汽车的宣传文章等信息进行固定,就能预防汽车销售商删除文章导致数据灭失的风险。随后,公证员为张女士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一、什么是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栏办事指南关于公证服务内容: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以保持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明活动。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需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三、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7点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