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19 浏览量:952
王女士(化名)的丈夫杨先生(化名)不久前离世了,遗留了一套房产,但是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杨先生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王女士和他们的女儿。
王女士希望能够将这套房产留给女儿单独继承。为了实现这一意愿,王女士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一、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放弃继承权声明需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三)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四)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五)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备注: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