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23 浏览量:1148
小袁(化名)的父母在他9岁时协议离婚,当时小袁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小袁和弟弟均由母亲王女士(化名)直接抚养,并随母亲生活,而父亲袁先生(化名)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孩子。
然而在小袁14岁时,小袁的父母意识到由母亲王女士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有许多困难。为了让孩子能有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小袁也愿意跟着父亲生活,他们商议后决定将小袁改交给袁先生直接抚养,这样会更有利于小袁的成长。
因此,袁先生和王女士带着小袁一同前往高新公证处办理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因小袁已年满8周岁,本着尊重孩子意见的原则,高新公证处的公证员询问了小袁的意见。在明确了袁先生、王女士以及小袁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为其办理了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
一、办理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公通〔2023〕6号文件:
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公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二、相关法律条文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