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量:2007
甲公司决定收购乙公司92%的股权,确定收购价款为两百万元整。
因收购价款不是一笔小数目,甲公司担心如果先支付收购价款乙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相关手续;乙公司股东也同样担心如果先完成办理股权转移登记相关手续甲公司不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于是双方来到了高新公证处寻求帮助,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办理了股权收购款的担保性提存公证。由高新公证处对股权收购款进行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给乙公司股东,确保了本次交易的安全性。
一、什么是提存公证
(一)《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二)《提存公证规则》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二、什么情形可以办理提存公证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三、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
(三) 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 (金)或其他替代物;
(五)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四、办理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证协会关于修订《四川省公证事项证明清单( 试行 )》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67 号文件:
(一)清偿性提存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相关会议决议。
3、清偿依据,如:还款协议、购销合同(协议)、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等。
4、债务人(担保人)向债权人积极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如要求配合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为内容的通知函、催告函等。
5、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6、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
(二)担保性提存
1、自然人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相关会议决议。
3、担保文书,如:购销合同,担保书等。
4、提供债权人(提存受领人)的通讯方式。
5、提供标的物清单,应注明:标的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