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7
公证事项 |
委托公证 |
受理条件 |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申请材料 |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定好的委托书(我处可代为拟定); (4)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出证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15个工作日;我处提供便民服务,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现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收费标准 |
按川发改价格〔2017〕310号文件执行 |
备注 |
(1)夫妻共同委托第三人或相互委托的,应提供结婚证; (2)涉及处分财产的,自然人应提供婚姻证明,若已婚需夫妻双方到场、财产证明; (3)法人应提供工商查档章程、股东会决议、财产凭证; (4)涉及处分房产的需要提供房屋查档资料,依据司法部“五不准”及四川省公证协会文件办理; (5)所需提交的资料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