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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小知识——遗嘱公证

发布日期:2022-07-27     浏览量:1777

       这天,高新公证处迎来了来办理遗产赠与公证的一行三人,其中有周某(化名)和他的老伴,陪同两人来的是他们的侄女(小周)。

       周某告诉公证员,他在成都某小区有房产一套,他希望在他百年之后房产可以给他的侄女。

       公证员听后感到疑惑,询问周某为何不把房产留给他的亲生儿子。

       周某向公证员解释了其中的缘由,原来周某与老伴生育了两个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侄女小周一直很照顾周某一家,经常来探望,当时买这套房子的时候,侄女小周也出了一大笔钱支持,让周某一家四口居有定所。

       侄女小周说,叔叔一直要给我还钱,但我出钱的时候就没打算要回,想要帮助叔叔一家的。

       在了解到周某的遗赠原因后,公证员告知了老两口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老两口表示小儿子很努力,在一家人和侄女的帮助下已经有了稳定的工作,他们也为小儿子留了一些资产,是考虑好了以后才来办理的。公证员被周某和侄女互相照拂的亲情深深的感动,"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这样的深情厚谊值得我们去守护。办完了公证的老两口,在他们侄女的搀扶下走出了公证处的大门,那天的天空格外晴朗。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公证的的相关问题如下: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5、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6、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申办遗嘱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立遗嘱(遗赠)人及遗嘱(遗赠)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如果是遗赠,而遗赠受益人是法人的,则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

       2、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等)。

       三、办理遗嘱公证的作用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虽然《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形式都具有相同的法律规定,但很多人仍然愿意办理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程序更加完善,公证处在办理时会对立遗嘱人普及遗嘱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充分的告知,并且公证处会永久代为保管一份相同遗嘱及办理遗嘱时立遗嘱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为将来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提供帮助。

       感恩之心,就是对世间所有人所有事物给予自己的帮助表示感激,铭记在心;感恩之心,就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阳光雨露,一刻也不能少。

       感恩之心,人皆有之;感恩之人,世皆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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