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15 浏览量:1336
张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于2012年相识并相恋,经过3年的感情磨合,二人于2015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并在成都市某街道以张某的名义按揭贷款购置了一处房产,婚后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过着幸福、安定的生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大病击倒了张某,长期的病痛让张某不得不开始为以后的日子做打算,看着无微不至照顾自己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张某意识到自己若有不测,会引起妻子和孩子未来的生活也得不到保障,张某希望在自己有生之年能为妻子和孩子做些什么。张某梳理了自己亲人及财产情况,为了避免该房产引起的家庭纠纷,决定将按揭购置的婚房给妻子,给妻子和孩子一个稳定的居所,但房产尚有贷款及抵押,暂时无法过户为妻子单独所有。张某担心等到该房产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时自己的病情会严重到无法再陪妻子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焦急的张某听说公证处可以帮上忙。
张某满怀期望来到高新公证处,公证员在充分了解张某的家庭情况及诉求后,告知张某,他的期望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及委托公证实现,即张某与妻子李某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该房产约定为李某单独所有,不再作为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按揭贷款仍然由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同时张某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办理该房产的结清贷款、注销抵押登记、按照夫妻财产约定过户等手续。
翌日,张某便带着妻子李某一起来到高新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委托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之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生活中有许多不如意,未来无法预知,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不要让今天成为明天的遗憾。能相濡以沫走到最后当然最好,如果不能,也希望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给对方一份保障,这也许就是婚姻最美好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