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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五不准”部分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17     浏览量:6708

       公证处常常接到当事人关于能不能办理某些公证的咨询,如为了方便,在办理不动产委托公证时能不能让受托人一次性办理房产抵押、解押、出售等全部事项?或可否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针对以上问题,小编根据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部分指导案例为大家科普。

       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下发《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文件明确: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同年,司法部发布10大公证执业指导案例,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不得同时办理抵押、解押、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

       公证要点

       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应以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判断,不动产的抵押、解押、出售等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就是要求公证机构不能将多个重大事项拆分为多份公证书同时办理,而是要依据不动产当时的状态和情形来办理。其他与实现核心法律关系相关的、事务性的、手续性的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

       基本案情

       甲有一套房产,已向银行设定抵押,因无法归还贷款,经与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变卖房产归还贷款。甲由于工作繁忙,欲委托朋友办理相关手续,向公证处申请委托公证。委托授权的内容包括代为还款、代为解押、代为领取产权证书、代为寻找买家售房、代为签订合同、代为办理过户登记、代为配合买方办理贷款、代为交接物业等事项。

       案例分析

       1、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应以所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判断,不动产的解押、出售、抵押事项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据实委托办理。而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寻找买家、磋商价格、签订合同、办理过户、配合买家办理贷款、交接物业等事务性的、手续性的事项,可以围绕重大事项而一并委托。

       2、“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目的在于避免委托人一次性将全部财产权能委托他人,特别是授予没有信任基础关系的人,从而使委托人的财产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涉及不动产处分的重大事项之间往往存在意思表示冲突,公证员应当向委托人充分释明涉及不动产处分重大事项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不得在不动产未设立抵押之前办理解押的委托公证,不得同时办理包含全部重大事项的委托公证。

       案例二:不得以保全证据公证替代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公证要点

       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得偷换概念、滥用公证书格式,不得以保全证据公证办理合同公证。

       基本案情

某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保全证据公证书。甲作为出借人向乙出借人民币10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就借款合同的期限、抵押物、利率、还款付息方式、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一式五份,其中两份约定存放于公证处。承办公证员按照保全书证的公证事项,对该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进行所谓的保全证据公证,证明结论部分为“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借款合同》共壹页与保存于某公证处的原件内容相符”。

       案例分析

       1、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同公证要求公证员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督促签约各方认真履行合同,预防纠纷。保全证据公证与合同公证在公证事项、证明内容、证明方式、证明结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明显区别。

       2、公证机构、公证员用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替代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属于滥用公证书格式、规避实质审查义务的行为。

       以上文字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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